本文目錄青島膠州旅游
一、青島市旅游局的主要職責
1、(一)統籌協調全市旅游業發展,擬訂全市旅游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旅游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青島旅游包車
2、(二)擬訂全市國內外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旅游形象的宣傳和推廣活動;參與全市重大旅游節會活動青島旅游住宿。
3、(三)組織全市旅游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旅游區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線路和旅游產品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閑度假;指導全市旅游產業化發展,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監測全市旅游經濟運行,負責旅游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協調和指導全市假日旅游和紅色旅游工作。
4、(四)承擔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游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范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組織實施旅游景區(點)、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行業標準;負責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市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建設以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5、(五)推動全市旅游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與國際旅游組織合作的相關事務;貫徹執行國家出國旅游和國家、省赴港澳臺旅游政策,指導全市對港澳臺旅游市場推廣工作。
6、(六)擬訂旅游人才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旅游培訓工作;指導實施旅游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
7、(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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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島市旅游局的內設機構
1、根據上述職責,市旅游局設6個職能處室:
2、(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3、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安全保衛、政務信息、建議提案辦復、政務公開等行政后勤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旅游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起草我市旅游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旅游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協調行政處罰有關工作;負責對口聯系民主黨派等工作。
4、承擔旅游市場開發工作,組織開展我市旅游整體形象的宣傳;組織開展旅游線路和產品的推廣工作;承擔我市旅游對外合作交流事務;按規定承擔赴港澳臺旅游的有關事務;承擔旅游市場開發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或參與全市重大旅游節會活動。
5、擬訂全市旅游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旅游資源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目的地、線路和產品的規劃、開發和保護,引導旅游業社會投資;承擔推進旅游目的地建設工作;承擔全市旅游經濟運行監測及旅游統計工作;承擔紅色旅游有關工作。
6、監督管理旅游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維護旅游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品牌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旅游標準有關工作;擬訂有關旅游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旅游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旅游保險工作;指導全市旅游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負責旅行社、導游、星級飯店、A級景區點、高爾夫和游艇俱樂部等行業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旅游局、省旅游局交辦的審查外商、港澳臺投資旅行社市場準入資格等工作。
7、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手續;指導全市旅游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旅游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
8、負責協調旅游相關部門推進旅游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加強旅游市場綜合治理,維護市場秩序;負責協調假日旅游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組織指導旅游應急救援工作。
三、青島市海上旅游管理規定
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海上旅游管理,保護海上旅游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海上旅游秩序,發展旅館事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海面、水下、島嶼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觀開發經營的旅游觀光、娛樂、餐飲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2、海上客運、輪渡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發展海上旅游事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以本市旅游事業發展的需要為依據,做到總量適當,布局合理,符合環境保護等要求。第四條海上旅游管理,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第五條海上旅游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六條青島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3、(一)負責海上旅游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
4、(二)組織編制海上旅游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并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
5、(三)依照海上旅游發展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海上旅游的碼頭、站點及配套設施統一布點、建設;
6、(四)組織開展海上旅游的招徠、促銷活動;
7、(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七條設立青島市海上旅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上旅游辦公室)。其主要職責:
8、(一)具體負責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9、(二)負責實施海上旅游發展規劃、計劃;
10、(三)核發《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
11、(四)指導沿海各市、區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12、(五)對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13、(六)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4、海上旅游辦公室掛靠在青島市旅游局,其成員應吸納各有關部門參加。第八條沿海各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相應的管理機構,在海上旅游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九條計劃、規劃、城建、土地、交通、公安、農林等部門及海上安全監督機構,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青島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辦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三章項目的申辦與審批第十條開辦海上旅游項目,必須設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備與經營服務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十一條申請開辦海上旅游經營項目,由開辦人向海上旅游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5、(一)項目的類別、規模、經營期限的說明;
16、(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第十二條海上旅游辦公室須在接到項目開辦人的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予以登記并發給《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第十三條項目開辦人領取《海上旅游經營服務許可證》后,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17、(一)碼頭、站點,以及海面、水下、島嶼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定點和建設,依照《青島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18、(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動或固定設施,依照有關規定到船舶檢驗機構、海上安全監督機構、公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19、(三)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四條設立海上旅游咨詢服務機構,可開辦海上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詢服務,并可根據項目開辦人的委托,代辦立項、可行性論證、項目洽談和有關審批事項。第十五條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得無故拖延。海上旅游辦公室可以會商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審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規定。第十六條海上旅游經營者出租、轉讓其海上旅游經營服務項目的,須到海上旅游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需要辦理其他變更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興辦海上旅游項目,發展海上旅游事業。第四章經營服務第十八條鼓勵海上旅游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改善經營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